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19〕40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11982********,汉族,中专,无业,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路**号**号,现住地:天津市河北区**里**号楼**门**号。20007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2008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2010年因犯诈骗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6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程某某冒充警察身份,在2017至2019年间,通过网络等结识多名被害人并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231334.21元,数额巨大,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于2017年11月通过网络聊天软件与被害人张某某结识,后程某某为获取被害人信任,通过网络购买警服等警用品及制作假警察证的方式冒充警察身份,骗取张某某信任并与之确立恋爱关系。后其于2017年12月至 2019年7月间,在张某某位于天津市南开区**遒**里**号楼**门**号家中及通过手机微信,先后以能够帮助张某某办理离婚诉讼、办理工作入职、为张某某儿子办理小学入学手续、为张某某奶奶办理养老院入住手续等为理由,指使胡某某(另案处理)伪造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法院传票(含印章)、张某某丈夫的开房记录(含印章)、北京铁路局天津车务段职工入职表(含印章)、天津市实验小学录取通知书(含印章)、天津市养老院住院登记表(含印章)、天津市河北公证处赠与合同及公证书(含印章)等公文、证件,通过现金及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骗取张某某共计人民币123130元,后程某某将所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挥霍。
2.被告人程某某冒充警察身份,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信任后,于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间,在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招商银行门前及通过手机微信,以能够帮助孙某某办理免除刑事处罚为由,指使胡某某(另案处理)伪造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免除罚金刑事裁定书(含印章),通过现金及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骗取孙某某共计人民币88455元,后程某某将所骗赃款挥霍。
3.被告人程某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与被害人胡某某结识,后冒充警察身份骗取胡某某(另案处理)信任并与胡某某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1月至7月间,在被害人胡某某位于天津市河北区**路**苑**号楼**号家中,被告人程某某以需要佩戴女朋友金首饰避灾难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黄金转运珠一个(经估价,价值人民币724元);黄金项链一条(因标的灭失,资料不详,不予认定)。
4.被告人程某某通过手机软件与被害人朱某某结识。后被告人程某某冒充人民警察身份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信任并与被害人朱某某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6月至7月间,在被害人朱某某位于天津市河西区**里**门**号家中,被害人朱某某以谈恋爱赠送礼物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黄金项链一条(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5200.64元);黄金貔貅一个(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039.57元);华为MATE8手机一部(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85元)及现金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聊天记录、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
2.被害人张某某、孙某某、胡某某、朱某某陈述;
3.鉴定意见;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被告人程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洁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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