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226号
被告人程受传,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住**镇**村委会**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4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1********,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受传、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市**镇**社区**路**巷**号,将被害人吴某某的一辆摩托车(价值不详)盗走,后销赃。破案后,无法起回被盗车辆。
二、2020年4月12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市**镇**社区**新区**巷**号,将被害人邓某某的一辆电动车(价值不详)盗走。公安人员于当日18时许在**镇**广场**网吧门前路段将王某某抓获,并缴获该辆被盗电动车。于2020年4月13日对王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破案后,已将该辆电动车发还被害人。
三、2020年4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程受传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本市**镇**社区西坊三巷6号门前,将被害人甘某某的一辆摩托车(价值不详)盗走,后销赃。公安人员于2020年4月14日在**镇**广场将程受传抓获,于次日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破案后,无法起回被盗车辆。
四、2020年5月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程受传、王某某窜至本市**镇**社区**路**巷**号门前路段,将被害人杭某某的一辆台铃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不详)盗走,后销赃。破案后,无法起回被盗车辆。
五、2020年5月11日5时30分许,被告人程受传、王某某窜至本市**镇**社区**路**公寓附近路段,将被害人叶某某的一辆好运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不详)盗走。破案后,无法起回被盗车辆。
六、2020年6月9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市**镇**社区**巷**号附近路段,将被害人梁某某的一辆美运牌电动三轮车(价值1200元)盗走,后销赃。破案后,已缴获该辆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
公安人员于2020年6月3日在广西**县人民医院**部**楼将被告人程受传抓获;于2020年6月10日在本市**镇**大道**号**栋**门前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钥匙;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吴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受传、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受传、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受传、王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受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策榕
检察官助理:冯彦来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程受传、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