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二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程某,男性,出生日期197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3207031971********,汉族,中专文化,连云港市**集团**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路**楼**单元**室。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起,被告人程某未经国家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他人处购买国内外多种品牌的加热不燃烧香烟(俗称烟弹)以及香烟等烟草专卖品,通过网络方式对外销售。从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程某多次出售电子烟弹及卷烟制品给钱某某(已判决),并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陈某某(已判决),陈某某负责提货,将各类烟草专卖品存放于陈某某所租赁的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办青台山路333号4栋1单元301号房间。之后,钱某某通过微信等方式向全国各地人员进行销售,陈某某负责打包发货,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2018年11月14日,成都市龙泉驿区烟草专卖局会同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及陈某某所驾驶的苏HZ****轿车上共查获Marlboro、HEETS、Fiit等品牌的烟弹和熊猫、中华(专供出口)等各类烟草专卖品共计99个品种1370 条,并现场挡获陈某某。其后,被告人钱某某仍通过网络对外销售烟草制品,直至2019年2月1日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程某被公安机关挡获,民警从其驾驶的苏G5**** 本田越野车内和其租用的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德兰装饰城25 号楼3 楼左侧仓库里面查获各类香烟、电子烟弹共计755 条,根据其销售价格认定价值为112815 元。
经统计,2018年1月4日至2019年1月16日期间,程某与钱某某之间购买烟草制品的金额为150791元;经审计,2017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确认属于卷烟的货物金额为2433592.77元,确认属于电子烟弹的货物金额为54071.6元,不确定的货物金额为49935.55元。
另查明,程某获利金额为销售金额的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锐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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