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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凌某、唐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453号

被告人程凌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使花园小区项目负责人,住重庆市江津区**镇**街**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0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津区**街道**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3月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0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凌某、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凌某、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接到购毒人员阮某某电话联系购买6000元的10克毒品冰毒,唐某某随后联系被告人程凌某购买5250元的15克毒品冰毒。同日14时许,被告人程凌某在其租住的重庆市大渡口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向唐某某贩卖两袋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封装分别净重9.34克、4.3克的冰毒疑似物。同日15时许,阮某某通过微信向唐某某转账6000元毒资,并约定由唐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汽车站附近放置毒品,由阮某某去取。后唐某某通过微信向程凌某转账3500元毒资。同日16时许,唐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汽车站附近的富丽酒店大门前的马路边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身上、脚边地上提取到上述毒品疑似物和用于联系毒品交易的一部蓝色OPPO手机。后唐某某配合公安人员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将程凌某抓获,公安人员从程凌某租住的客厅茶几上提取到两袋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封装分别净重26.42克、0.12克的冰毒疑似物和用于联系毒品交易的一部黑色华为手机,从其租住的卧室电脑桌上提取到用于联系毒品交易的一部白色手机。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到案后,程凌某、唐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涉案毒品、手机等物证;

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阮某某、程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程凌某、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6.人身检查、提取、扣押、称量、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凌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凌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0.18克,被告人唐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3.6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凌某、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凌某、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凌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席

检察官助理:张浩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程凌某、唐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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