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程军,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镇**街**委**组)。200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20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至19日,被告人程军在本市南开区、河东区、和平区等地,多次使用改锥撬碎汽车车窗玻璃,钻入汽车,盗窃车内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程军在本市南开区南开三马路中国农业银行门前,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于此处的白色福特牌汽车(牌照号:津******)右前车窗玻璃撬碎,钻入车内窃得矿泉水四瓶。
2、2020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程军在本市南开区南开二马路德庆里3号楼附近同聚成清真餐厅门前,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于此处的橘红色夏利牌汽车(牌照号:津******)右前车窗玻璃撬碎,钻入车内窃得钻石荷花香烟八盒。
3、2020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程军在本市南开区南开五马路南开公园对面路边,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于此处的棕色别克牌汽车(牌照号:津******)右前车窗、右后车窗玻璃撬碎,钻入车内未窃得财物。
4、2020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程军在本市南开区南开五马路南开公园对面路边,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金色沃尔沃牌汽车(牌照号:津******)右后车窗玻璃撬碎,钻入车内未窃得财物。
5、2020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程军在本市河东区新开路万春花园11号楼附近,将被害人薛某某停放于此处的蓝色斯柯达牌汽车(牌照号:津******)右前车窗玻璃撬碎,钻入车内未窃得财物。
6、2020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程军在本市河东区新开路万春花园11号楼附近,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于此处的白色本田牌汽车(牌照号:赣******)右后车窗玻璃撬碎,钻入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0余元。
7、2020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程军在本市河东区新开路万春花园5号楼附近,将被害人刘某甲停放于此处的黑色北京现代牌汽车(牌照号:津******)前挡风玻璃撬碎,钻入车内窃得白色运动鞋一双。
8、2020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程军在本市河东区新开路万春花园14号楼附近,将被害人吕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银灰色本田牌汽车(牌照号:津******)右前车窗玻璃撬碎,钻入车内未窃得财物。
9、2020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程军在本市河东区新开路万春花园8号楼附近,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于此处的红色奥迪牌汽车(牌照号:津******)左后车窗玻璃撬碎,钻入车内未窃得财物。
10、2020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程军在本市河东区华捷道“一路阳光”洗车店对面路边,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于此处的橙色长安牌汽车(牌照号:冀******)右前车窗玻璃撬碎,钻入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70元。
11、2020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程军在本市河东区华捷道鑫泰家园对面路边,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于此处的白色丰田牌汽车(牌照号:晋******)右前车窗玻璃撬碎,钻入车内未窃得财物。
12、2020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程军在本市河东区华捷道与快速路交口变电站附近,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于此处的白色长城牌汽车(牌照号:津******)右前车窗玻璃撬碎,钻入车内窃得土楼香烟四盒、灰色上衣一件。
13、2020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程军在本市和平区台儿庄路与开封道交口附近,将被害人佟某某停放于此处的蓝色本田牌汽车(牌照号:津******)右前车窗玻璃撬碎,钻入车内未窃得财物。
14、2020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程军在本市和平区台儿庄路与开封道交口附近,将被害人叶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白色比亚迪牌汽车(牌照号:津******)右前车窗玻璃撬碎,钻入车内窃得红牛饮料四罐及手串两只。
15、2020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程军在本市和平区开封道开封里小区3门附近,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于此处的白色日产尼桑牌汽车(牌照号:津******)右前车窗玻璃撬碎,钻入车内窃得黄鹤楼香烟两盒。
16、2020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程军在本市和平区台儿庄路5号附近,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于此处的黄色日产骐达牌汽车(牌照号:津******)左前车窗玻璃撬碎,钻入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数十元。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将被告人程军抓获。部分赃物已被被告人程军吸食、丢弃,部分赃物被依法扣押,赃款被被告人程军挥霍。改锥等作案工具已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叶某某等十六名被害人的陈述;
2、证人李某丙的证言;
3、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4、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
5、110接警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6、被告人程军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程军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军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杲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程军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六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