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31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5********,汉族,文盲,无业,住临海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5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已判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1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晚上,被告人程某某来到临海市大洋街道**村通过攀爬下水管的方式进入被害人余某甲家,在其家中未窃得财物后离开。之后,被告人程某某在**村再次通过攀爬下水管的方式进入被害人余某乙家,在其家中三楼窃得仿LV手拿包一只,包内共有现金人民币4006.7元、口红一支及镜子一个,后又在其一楼宝马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47元。经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仿LV手拿包价值人民币38元。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价格认定书、手机截图及视频圈踪、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余某乙、余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刑事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巧丽
检察官助理:郭升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案卷材料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通过电子卷宗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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