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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二部刑诉〔202030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4****出生,身份证号码519003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户籍所在地:都江堰市******2019111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2日经本院以其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黄某某(死亡),女,汉族,殁年45岁,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组。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1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婚后,通过网络聊天与胡某某相识并发生婚外情,黄某某获知后与程某某引发离婚纠纷。20191118日凌晨,在成都市金牛区******小区****单元****号租住房内,程某某与黄某某因离婚问题再次发生争吵,期间程某某趁黄某某趟卧在床,便持菜刀砍切其头、颈等身体部位,又用双手扼压颈部致黄某某当场死亡。作案后,程某某到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天回派出所投案。经鉴定,黄某某系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谢万能

                                   书 记 员:李

                                    2020224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叁册,光盘拾张;

    3、提讯证及换押证各壹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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