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程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西安市临童区**村**组**号。2014年10月15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12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18年11月14日减刑释放;2019年6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4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0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移送思茅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9月18日将案件报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禁毒大队在六顺镇官房村大平掌小组通往尖峰水泥厂便道路上开展查缉毒品工作。23时许,民警对牌号为云******越野车拦截检查时,被告人程某从车辆后排跳车逃跑,民警当即将其控制带回车辆旁,当面对车辆及驾乘人员进行检查,当场从车辆后尾箱内无人认领的一个黑色双肩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6大包零2小包,净重2000.75克;查获毒品海洛因2块,净重705.34克。后经进一步侦查,确认藏匿有毒品的黑色背包为程某所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的毒品、手机等实物刑事照片一组;2、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辩认、称量、提取检材等笔录;6、鉴定意见:理化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0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培荣
2020年10月9日
附注:
1.被告人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光盘10张。
3.扣押的物品存于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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