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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何建诈骗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19〕776

被告人程何建,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5001011994******** ,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原重庆**科技公司业务组长,住重庆市万州区**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何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何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万云(已判决)于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明知承德永瑞大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川渝分公司(以下简称“川渝分公司”)、重庆金裕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裕佳公司”)通过庄家(操盘)账户凭借仓位优势和总公司提供交易数据的信息优势操控永瑞文化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永瑞平台”)、湖南有色金属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有色平台”)产品价格,采取拉升诱导、连续打压的手段赚取客户亏损的情况下,仍以重庆聚力鑫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鑫诚公司”)、重庆和亦贵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亦贵公司”)等公司的名义成为川渝分公司和金裕佳公司的代理商,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安排业务员通过微信添加陌生人为好友等方式,冒充“白富美”去发展客户进入永瑞平台、有色平台交易,以内幕消息和虚假盈利截图吸引客户入金,先通过送金行情让客户小额获利后,再进行反向指导,诱使客户高位接盘,导致客户亏损,以此方式骗取被害人资金。

被告人程何建于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在重庆聚力鑫诚网络科技公司担任业务组长,其在业务经理杨玉婷(化名杨洋)等人的指使安排下,伙同下属业务员谭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通过前述方式在永瑞平台骗取被害人王某乙、林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谢某某、赵某乙等人资金6276366.04元。在有色平台骗取被害人权军强等人资金244480.10元。

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程何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业务提成表格、诈骗金额明细表、银行历史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黄万云、赵某甲、黄某某、杜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卢某某、毛某某、王某甲、丁某某、唐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林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谢某某、赵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程何建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康华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6.平台交易数据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何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何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6520846.1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程何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程何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程何建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智

2019年7月16日

附:1. 被告人程何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0230****);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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