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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盗窃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1146号 

被告人程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68********,汉族,群众,小学肄业文化程度,**,安徽省淮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区**号。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0月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13日被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江苏省淮安县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程某在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297号锦华苑16栋,其通过一楼至二楼楼梯间的窗户攀爬出去,踩着二楼防盗窗,翻入16栋303室客厅北侧窗户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在客厅鞋架上盗取一黑色女式包,后其通过客厅北侧窗户攀爬出去,将包内600元左右现金盗走,并将包放在二楼楼梯附近,后逃离现场,所盗财物让其挥霍。

2、2019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程某在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297号锦华苑15栋,其通过一楼至二楼楼梯间的窗户攀爬出去,翻入15栋202室客厅北侧窗户进入被害人徐某某家中,盗取餐厅餐桌椅子上女式包内600元左右现金,后其通过客厅北侧窗户攀爬出去,后逃离现场,所盗财物让其挥霍。

3、2020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程某在淮北市相山区万马相山庭院逸趣园5栋,其通过二楼至三楼楼梯间的窗户攀爬至5栋302室(被害人刘某某家中)厨房窗户内,其在客厅鞋柜内盗窃一红色女士包,后其通过窗户翻出,盗取包内600元左右现金盗走,并将该包放回被害人刘某某家门口,后逃离现场,所盗财物让其挥霍。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程某亲属分别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刘某某1000元,取得三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 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刘某某陈述;3.被告人程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指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岩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附: 1. 被告人程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 案件证据材料贰册,光盘四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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