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20时50分被告人程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蒙D*****号观致牌小型轿车,沿海拉尔区和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祥瑞园小区西侧路口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徐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徐某某重伤,被告人程某某肇事后逃逸,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程某某被海拉尔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致被害人徐某某重伤后逃逸,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勇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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