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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19〕366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暂住海拉尔区**工地, 2017年1月12日,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拉尔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20时50分被告人程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蒙D*****号观致牌小型轿车,沿海拉尔区和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祥瑞园小区西侧路口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徐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徐某某重伤,被告人程某某肇事后逃逸,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程某某被海拉尔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致被害人徐某某重伤后逃逸,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勇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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