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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程某某(小名程小雨),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于2020年6月11日听取了被告人程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3时许,在哈尔滨市阿城区牌路北大街朋来歌厅门外,被告人程某某与邓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程某某持尖刀将前来拉仗的被害人周某某(女,29岁)腹部扎伤。经法鉴:被鉴定人周某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评定为十级残。

经侦查,被告人程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指认作案现场、作案工具照片、视频监控录像查证记录等;

2.证人邓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视频监控光盘。

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  茹

                                  书记员:郎海粟

2020年6月15日

附:1. 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 移送本案卷宗材料及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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