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程中亚,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乡**行政村**庄**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中亚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年底至案发,被告人程中亚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阜阳市颍泉区**乡**行政村**庄**号自己家中开设诊所接诊患者。2020年7月11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因牙疼到程中亚开设的诊所内就诊,程中亚用头孢曲松钠等药物对张某某进行输液治疗,张某某在输液过程中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被害人张某某的配偶贺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被告人程中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积极抢救伤者。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输注头孢曲松钠致过敏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贺某某、各某某、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程中亚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中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中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中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丽春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程中亚现被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材一页,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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