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咸宁市**街**号。2007年因盗窃被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局处以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6年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1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9日因犯抢夺罪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20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来到武宁县**镇中心完小学校门口路段,趁被害人林某某不备,强行将戴在林某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夺走,并驾驶摩托车快速逃离至湖北省**镇车站附近,将该黄金项链在洪港镇车站附近的夏记金店置换了一枚重8.09克的黄金戒指及2640元现金。经武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林某某被抢夺案涉案财物价格为陆仟零壹拾元整(60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2.书证:归案情况、人口信息、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及鉴定意见通知书;7.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8.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明
检察官助理:余思康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武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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