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秦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秦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简阳市**乡**村** 组** 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临时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2020年10月17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学友、周强、黄凯祥、龙飞(均已判)自小相识,未成年时期即多次伙同实施盗窃、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2017年初,周强、张学友经黄凯祥介绍与陈超材(已判)结识,并跟随陈超材混迹社会,以帮其收售树木、片石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陈超材、周强、张学友为纠集者, 被告人秦某及黄凯祥、龙飞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间,该团伙单独或受何小兵、邱勇(均已判)的邀约,纠集胡非、蒋龙(已判)在简阳市辖区多次实施了寻衅滋事、抢劫等犯罪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17日晚,周强、张学友在简阳市简城街道下西街“浪声KTV”喝酒唱歌时,与被害人张某甲、巫某甲及巫某乙、施某某、毛某某、张某乙等人发生矛盾和互殴,张学友持刀将张某甲左前臂致伤后逃离现场。当晚,周强、张学友联系黄凯祥、蒋龙及被告人秦某伺机报复,并准备和购置了关公刀、血铁龙刀及电棍等工具。10月18日晚,被告人一伙持凶器来到下西街“浪声KTV”外,遇到巫某甲、巫某乙,遂上前追至逸水鼎城门口将巫某甲抓到,周强、张学友分别持刀具和电棍对巫某甲实施了殴打,并将其带至凯利威大道旁空地,威胁其说出同伙姓名。当晚,陈超材得知此事后,联系被告人一伙放人并交由其带至医院医治。经鉴定,张某甲、巫某甲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2017年10月中旬,周强与被害人谢某某因打网络游戏产生矛盾后,决定教训谢刚,并将此事告知了被告人秦某及张学友、黄凯祥。10月28日,周强通过被告人秦某得知谢刚在简阳市简城街道建设中路如家酒店331号房间,遂持关公刀、匕首等凶器来到如家酒店,被告人秦某及黄凯祥先行进入房间,与谢某某发生争吵和打斗,周强、张学友听到后,将房门破坏进入并控制谢刚,在将其带离遭到拒绝后,被告人秦某及张学友对谢某某进行推拽,周强持关公刀、匕首将谢刚致伤。酒店工作人员报警后,被告人一伙逃离现场。经鉴定,谢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赖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秦某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勘验、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受邀并伙同他人持械在公共场所蓄意滋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及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秦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勇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