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秦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潜检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潜山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潜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秦某某在潜山市梅城镇、源潭镇、余井镇、天柱山镇、黄铺镇、痘姆乡、油坝乡等地,多次盗窃,盗窃数额为12220元,且有入户盗窃、破坏性盗窃情节,具体盗窃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来到被害人王某某位于潜山市**镇**村**组**号住宅附近,先翻越围墙进入该住宅院内,后通过该住宅一楼厨房窗户攀爬至二楼平台,使用菜刀将二楼平台与二楼卧室相通的玻璃门撬开,进入住宅内。被告人秦某某在该住宅一楼卧室内盗窃白金钻戒一枚、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条、银手镯一个、转运珠一串、黄金戒指一枚、银色耳环一对、银色吊坠一个,盗窃得手后逃离现场。

2.2019年5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来到被害人张某某位于潜山市**镇**村**组**号住宅附近,秦某某认为该住宅无人居住,先爬到该住宅厨房房顶,再通过与厨房房顶平行的一个窗户进入住宅内。被告人秦某某在该住宅二楼两个卧室内共盗窃现金120余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3.2019年5月下旬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来到被害人涂某某位于潜山市**镇**村**组住宅附近,使用老虎钳将该住宅一楼厨房窗户的防盗网撬开,通过窗户进入住宅内。被告人秦某某在该住宅一楼卧室内盗窃“五星皖”香烟一条、树叶形状的玉片一个、玉手镯一个及80余元现金,并在一楼卧室内喝了几罐饮料后将饮料罐丢弃在该卧室内,盗窃得手后被告人秦某某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19日经潜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一条“五星皖”香烟价值人民币270元。

4.2019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来到被害人詹某某位于潜山市**镇**村**组**号住宅附近,通过该住宅一楼窗户攀爬至二楼平台处,后使用老虎钳将该住宅二楼窗户防盗网撬开,翻窗进入室内实施盗窃。被告人秦某某在该住宅一楼卧室内盗窃现金100余元,盗窃得手后逃离现场。

5.2018年6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来到被害人聂某某位于潜山市**镇**村**组**号住宅附近,秦某某使用老虎钳将该住宅一楼卧室窗户的防盗网撬开,通过该窗户进入住宅内,被告人秦某某在该住宅内盗窃300余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6.2019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来到被害人韩某某位于潜山市**镇**居委会**组**号住宅附近,攀爬该住宅一楼窗户的防盗网上至二楼阳台,打开阳台中间未锁的窗户后进入住宅内。被告人秦某某在该住宅二楼卧室内盗窃黄金耳环一对及470余元现金,盗窃得手后逃离现场。

7.2019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来到被害人郝某甲位于潜山市**镇**村**组住宅附近,推开院子大门进入院内,后利用老虎钳将该住宅卫生间窗户的防盗网撬开,通过该窗户进入室内实施盗窃。被告人秦某某在该住宅卧室盗窃深蓝色西服一件、西裤一件及鞋子一双,并将自己身着的短裤及鞋子换装后丢弃在该住宅内,盗窃得手后被告人秦某某逃离现场。

8.2019年6月5日晚上,被告人秦某某来到被害人吴某甲位于潜山市**镇**村**组**号住宅附近,先攀爬至该住宅二楼平台,再翻越该住宅二楼卫生间窗户进入室内实施盗窃。被告人秦某某在该一楼卧室内盗窃现金100元、在一楼大厅内盗窃白酒一瓶,盗窃得手后逃离现场。

9.2019年6月16日晚,被告人秦某某来到被害人许某某位于潜山市**镇**村**组**号东风米厂住宅附近,利用老虎钳将该住宅厨房窗户防盗网撬开,进入室内欲盗实施窃。因许某某睡觉时发出呼噜声,被告人秦某某受到惊吓,遂逃离现场,未盗窃到财物。

10.2019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来到被害人吴某乙经营的位于潜山市**镇的**酒楼附近,翻窗进入该酒楼内实施盗窃。被告人秦某某在该酒楼一楼柜台处盗窃160余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11.2019年6月26日晚上,被告人秦某某来到潜山市**乡**卫生室附近,利用老虎钳将该卫生室一楼办公室窗户防盗网撬开,后通过该窗户进入办公室内实施盗窃。被告人秦某某在该卫生室医生办公室的办公桌抽屉内盗窃现金700余元,同时使用老虎钳将该卫生室药房窗口防盗网撬开,但未进入该药房实施盗窃。

12.2019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来到被害人丁某某位于潜山市**镇**村**组**号住宅附近,利用老虎钳将该住宅厨房窗户防盗网撬开,通过该窗户进入室内实施盗窃。被告人秦某某在该住宅一楼餐厅柜面盗窃“天梭”牌手表一只,盗窃得手后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19日经潜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天梭”牌手表价值人民币1000元。

13.201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来到潜山市**乡**村卫生室附近,利用老虎钳将该卫生室窗户防盗网撬开,通过该窗户进入卫生室内实施盗窃。被告人秦某某在该卫生室的医生办公桌抽屉里盗窃30余元现金,盗窃得手后逃离现场。

14.2019年7月2日22时50分左右,被告人秦某某来到潜山市**镇**村卫生室附近,利用老虎钳将该卫生室窗户的防盗网撬开,通过该窗户进入卫生室内,被告人秦某某将卫生室工作人员余某某办公桌抽屉内的现金30余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15.2019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来到被害人郝某乙位于潜山市**镇**村**组住宅附近,通过院子大门门缝钻入院内,后翻窗进入该住宅内实施盗窃。被告人秦某某在该住宅一楼两卧室内盗窃“华为”平板电脑一台、太平猴魁茶叶一盒、“口子窖”白酒一瓶及“旺仔”果奶一箱;一楼大厅内盗窃“大重九”香烟一条;二楼书房内盗窃“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及30余元硬币。被告人秦某某还在该住宅卧室内休息数小时,天亮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秦某某将盗窃的平板电脑和笔记本电脑予以销赃,得款170元。

2019年11月19日经潜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一条“大重九”香烟价值1000元,太平猴魁茶叶价值500元。

16.201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来到被害人郝某丙位于潜山市**镇**村**组**号住宅附近,利用老虎钳将该住宅窗户的防盗网撬开,后通过窗户进入室内实施盗窃。被告人秦某某在该住宅二楼客厅及楼卧室内盗窃现金130余元,盗窃得手后逃离现场。

17.201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来到被害人郝某丁位于潜山市**镇**村**组**号住宅附近,利用老虎钳将该住宅一楼卧室窗户防盗网撬开,后通过该窗户进入室内实施盗窃。被告人秦某某在该住宅一楼卧室内盗窃古钱币(铜钱)六枚及粮票十张,盗窃得手后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19日经潜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一枚古钱币价值人民币10元。

18.2019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来到被害人汪某某位于潜山市**镇**村**组**号住宅附近,先攀爬至该住宅二楼阳台,再翻越住宅二楼的窗户进入该住宅内。被告人秦某某在该住宅内盗窃现金120余元,后从该住宅大门逃离现场。

19.2019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来到被害人熊某某位于潜山市**镇**村**组**号住宅附近,通过该住宅一楼窗户的防盗网攀爬至二楼,后打开二楼窗户进入室内。被告人秦某某在该住宅的一楼卧室内盗窃现金100余元,盗窃得手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秦某某将盗窃的金银首饰在安庆市区予以销赃,得款6800元。2019年9月5日,被告人秦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郝某戊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7.鉴定意见:DNA鉴定书;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汉杰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潜山市看守所。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