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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胡某甲等3人受贿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667号

 

被告人秦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曾任重庆市合川区**保障局保障科科长、重庆市合川区**管理局**管理所所长,案发前系重庆市合川区**委员会安全管理科副科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号**号,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国际**期**幢**号。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27日由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由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镇**街**号。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2日至2019年5月1日)。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胡某甲、杨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秦某在先后担任重庆市合川区**保障局保障科科长、重庆市合川区**管理局**管理所(以下简称“**管理所”)所长、重庆市合川区**委员会安全管理科副科长期间,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胡某甲、杨某甲,利用保障住房管理、国有土地管理、房屋管理巡查以及土地、房屋权籍管理和登记发证等职务之便或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25300元。其中,秦某单独收受袁某某等32人贿赂款407800元;秦某、胡某甲共同收受杜某甲等9人贿赂款72000元;秦某、杨某甲共同收受赵某某等4人贿赂款45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单独受贿犯罪事实

12012年7月,被告人秦某在担任重庆市合川区**保障局保障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袁某某的请托,为其申请公租房、廉租房谋取利益,收受袁某某贿赂款50000元。

22016年3月,被告人秦某在担任**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田某甲的请托,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收受田某甲贿赂款5000元。

32016年3月至7月,被告人秦某在担任**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李某甲的请托,为其违规修建房屋、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李某甲贿赂款共计17000元。

42016年5、6月,被告人秦某在担任**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文某某的请托,为其经营的种植基地调整土地规划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文某某贿赂款共计5000元。

5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秦某在担任**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彭某甲的请托,为其违规修建养猪场、调整土地规划、办理产权证谋取利益,先后5次收受彭某甲贿赂款共计42000元。

6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秦某在担任**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夏某某的请托,为其违规修建房屋、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先后3次收受夏某某贿赂款共计53500元。

7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秦某在担任**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田某乙的请托,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收受田某乙贿赂款15000元。

82016年9月至11月,被告人秦某在担任**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陈某甲的请托,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陈某甲贿赂款共计9000元。

9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秦某在担任**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建档贫困户蓝某甲的请托,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收受蓝某甲贿赂款5000元。

10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秦某在担任**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蒙某甲的请托,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蒙某甲贿赂款共计13000元。

11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秦某在担任**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蒙某乙的请托,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蒙某乙贿赂款共计6000元。

122017年4月,被告人秦某在担任**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胡某甲的请托,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收受胡某甲贿赂款5000元。

13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秦某在担任**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周某甲的请托,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收受周某甲贿赂款7000元。

142017年5月,被告人秦某在担任**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李某乙的请托,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收受李某乙贿赂款4000元。

152017年6月,被告人秦某在担任**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蓝某乙的请托,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收受蓝某乙贿赂款10000元。

162017年9月,被告人秦某在担任**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杜某甲的请托,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收受杜某甲贿赂款8000元。

172017年10月12日,被告人秦某在担任**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张某甲的请托,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收受张某甲贿赂款3000元。

18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秦某在担任**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邓某某的请托,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收受邓某某贿赂款8000元。

19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秦某在担任**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杜某乙的请托,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收受杜某乙贿赂款5000元。

202017年12月,被告人秦某在担任**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龙某某的请托,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收受龙某某贿赂款6000元。

212018年1月,被告人秦某在担任**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杜某丙的请托,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收受杜某丙贿赂款12000元。

22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秦某在担任**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董某某的请托,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收受董某某贿赂款3000元。

232018年6月、7月,被告人秦某在担任**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郭某甲的请托,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郭某甲贿赂款共计20000元;2020年3月,秦某在担任重庆市合川区**委员会安全管理科副科长期间,继续接受郭某甲的请托,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再次收受郭某甲贿赂款10000元。

242018年7月,被告人秦某在担任**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周某乙的请托,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收受周某乙贿赂款8000元。

252018年7月,被告人秦某在担任**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唐某甲的请托,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唐某甲贿赂款共计8000元。

262018年8月,被告人秦某在担任**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胡某乙的请托,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收受胡某乙贿赂款10000元。

272018年9月3日,被告人秦某在担任**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彭某乙的请托,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收受彭某乙贿赂款8000元。

282018年12月,被告人秦某在担任**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胡某丙的请托,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收受胡某丙贿赂款3000元。

292019年2月14日至3月27日,被告人秦某在担任**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但某某的请托,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但某某贿赂款共计 25000元。

30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秦某在担任**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罗某某的请托,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收受罗某某贿赂款10000元。

312019年5月6日,被告人秦某在担任**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杨某乙的请托,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收受杨某乙贿赂款10000元。

322019年6月,被告人秦某在担任**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建档贫困户冉某某的请托,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收受冉某某贿赂款4300元。

二、被告人秦某、胡某甲共同受贿犯罪事实

2017年5月,被告人秦某与被告人胡某甲通谋,利用秦某时任**管理所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332017年8月,被告人秦某与被告人胡某甲接受梁某甲的请托,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共同收受梁某甲贿赂款6000元。其中,秦某分得5800元,胡某甲分得200元。

342017年10月,被告人秦某与被告人胡某甲接受杜某丁、杜某戊的请托,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共同收受杜某丁贿赂款8000元、杜某戊贿赂款9000元。其中,秦某分得16500元,胡某甲分得500元。

352017年12月,被告人秦某与被告人胡某甲接受唐某乙的请托,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共同收受唐某乙贿赂款12000元。其中,秦某分得11000元,胡某甲分得1000元。

362018年3月,被告人秦某与被告人胡某甲接受谢某甲的请托,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共同收受谢某甲贿赂款7000元。其中,秦某分得6800元,胡某甲分得200元。

372018年5月,被告人秦某与被告人胡某甲接受梁某乙的请托,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共同收受梁某乙贿赂款8000元。其中,秦某分得6000元,胡某甲分得2000元。

382018年9月,被告人秦某与被告人胡某甲接受低保户张某乙的请托,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收受张某乙贿赂款4000元。其中,秦某分得3800元,胡某甲分得200元。

392019年2月,被告人秦某与被告人胡某甲接受梁某丙的请托,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共同收受梁某丙贿赂款8000元。其中,秦某分得7000元,胡某甲分得1000元。

402019年6月,被告人秦某与被告人胡某甲接受谢某乙的请托,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共同收受谢某乙贿赂款10000元。其中,秦某分得6800元,胡某甲分得3200元。

三、被告人秦某、杨某甲共同受贿犯罪事实

2017年5月左右,被告人秦某与被告人杨某甲通谋,利用秦某时任**管理所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412017年6月,被告人秦某与被告人杨某甲接受赵某某的请托,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共同收受赵某某给予的贿赂款10000元。其中,秦某分得8000元,杨某甲分得2000元。

422017年6月,被告人秦某与被告人杨某甲接受郭某乙的请托,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先后2次共同收受郭某乙贿赂款共计9500元。其中,秦某分得9000元,杨某甲分得500元。

432017年12月,被告人秦某与被告人杨某甲接受胡某丁的请托,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共同收受胡某丁贿赂款8000元。其中,秦某分得7000元,杨某甲分得1000元。

442018年8月,被告人秦某与被告人杨某甲接受彭某丙的请托,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谋取利益,共同收受彭某丙贿赂款18000元。秦某将全部贿赂款占为己有。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秦某被重庆市合川区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被告人胡某甲、杨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2020年3月16日,重庆市合川区监察委员会对本案立案调查后,被告人秦某向陈某甲、龙某某、唐某甲等7人退回受贿款共计76300元。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胡某甲向重庆市合川区监察委员会退缴赃款8300元。被告人杨某甲向重庆市合川区监察委员会退缴赃款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任免职的通知、微信交易记录、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

2. 证人证言:王某某、孔某某、刘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胡某甲、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其他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到案情况的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大部分尚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甲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甲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杨洪广

检  察  官:伍芷君

检察官助理:王今今

2020年9月30日

                                      

附:1. 被告人秦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镇**街**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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