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19〕644号
被告人秦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6199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出生安徽省和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庭**栋**室)。被告人秦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秦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秦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6日补查重报。2019年2月15日、2019年4月26日、2019年7月15日,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秦某以租赁车辆作抵押,骗取被害人高某某、徐某某等人钱财,共计人民币575000元。分述如下:
1.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秦某以租赁的皖M4****明爵轿车抵押给被害人高某某,骗取高某某60000元。
2.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秦某以租赁的沪BK****别克轿车抵押给被害人高某某,骗取高某某50000元。
3.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秦某以租赁的浙G8****奥迪轿车抵押给被害人高某某,骗取高某某150000元。
4.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秦某以租赁的浙GF****路虎星脉SUV抵押给被害人徐某某,骗取徐某某31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于2018年10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汽车租赁合同、抵押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借条、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许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斌
2019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