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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2434号 

被告人秦某,曾用名秦友明,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自然村**号附**号。2016年10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6月 13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秦某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江南古镇网吧”门口,窃得被害人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五星钻豹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3472元)。

2019年10月28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秦某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江南古镇网吧”门口,窃得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新蕾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725元)。当天17时45分许,秦某又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中大府”楼盘营销中心门口,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速派奇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105元)。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闵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秦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三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73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龚三根

检察官助理:邹莹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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