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夷检一部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镇**村**组,租住于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街**附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8日被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2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日由本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秦某某先后在宜昌市夷陵区**街办**巷、**小区工地盗窃他人财物,盗得切割机、香烟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28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秦某某乘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彭某某存放于宜昌市夷陵区**街办**巷*号拆迁楼一楼楼梯间的百世德JIX-BSD-932A切割机一台、至霸牌ZIG-7B-65电镐一台、铁链牌ZX7-200电焊机一台、焊机602451EC81(YH)专用线十五米及RIDE牌水准仪一台。经宜昌市夷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鉴定价格共计1256元。
2、2019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秦某某乘无人之机,进入被害人邓某某位于宜昌市夷陵区**街办*小区二期工地的住所,采取撬锁的方式,盗走邓某某柜子内价值共计30元的红金龙软珍品香烟三包。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秦某某在宜昌市夷陵区**街办**银行转盘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部分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材料、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彭某某、邓某某的陈述;3.证人易某某等的证言;4.宜昌市夷陵区价格认定中心关于涉案电动工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玲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夷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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