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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秦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四川省兴文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镇**路**号,现住重庆市永川区**路**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初,被告人秦某伙同向某某(已判)等人租用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正南村五组135号的房屋,以销售非法“重庆时时彩”的形式开设赌场,接受他人投注。秦某按投注流水金额的3%或3.5%对向某某进行返点提成。在赌博网点开设期间,共计接受投注人民币90余万元。

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秦某与向某某合伙,在李某某(已判)位于叙永县江门镇**街**号的房屋内以销售非法“重庆时时彩”的形式开设赌场,接受他人投注。秦某按投注流水金额的2%或2.5%向李某某返点提成。在该赌博网点开设期间,共计接受投注人民币3万余元。

2017年农历正月中旬,被告人秦某与向某某替张某某下载“重庆时时彩”赌博网站手机客户端,并通过后台程序充值虚拟资金的方式接受张某某投注共计人民币0.4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秦某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秦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林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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