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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诈骗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6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住宁乡市******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年初,被告人秦某某邀合陈某甲、秦某甲、钟某甲(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在宁乡县城嘉诚花园13栋1501房、14栋1603房、翰林华府3栋2108房等地开设赌场,诱骗或邀请他人参与递庄子“斗牛”赌博活动,使用赌博技术设备对参赌人员实施诈骗,然后由四人按约定的比例分配赃款。被告人秦某某负责整个诈骗活动的幕后指挥、组织安排;陈某甲负责具体事务安排;秦某甲、钟某甲负责提供资金、放典及索取典钱。被告人秦某某和陈某甲、钟某甲等采取发工资的方式雇请毛某某、黄某某、蒋某某、陈某乙、刘某甲、钟某乙、邓某甲(均已判刑)等人参与诈骗赌博活动;并以分红为条件,鼓励上述人员诱骗他人参与赌博。秦某甲、钟某甲在赌场内为撑方人员提供资金后,不管输赢,赌博活动结束后收回资金,同时“抽水”、放典、接账;彭某甲负责参与购买、保管作弊设备,为设备充电,在实施诈骗过程中负责交给陈某甲等人使用并在赌场内帮助抽水;陈某甲、蒋某某、黄某某等人佩戴作弊设备上场赌博;高某甲等人在赌场望风、打杂或协助钟某甲对外接账等。

在实施诈骗过程中,被告人秦某某和秦某甲、陈某甲、钟某甲、彭某甲参与诈骗金额共计280余万元(其中142万余元系未遂)。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8、9月份期间,被告人秦某某和陈某甲等人先后两次组织被害人邓某乙在宁乡县嘉城花园14栋2单元1603房间、13栋1501房间进行递庄子斗牛赌博。陈某甲和钟某乙、刘某甲、王某某等人合伙坐方参赌,钟某甲负责提供资金、抽水和放典,陈某甲等人佩戴由彭某甲事先准备好的作弊设备知悉参赌各方点数大小,并通过肢体暗示等方式告知其他坐方人员,最后以比扑克牌点数大小(俗称捡“火炽”)的方式分两次诈骗被害人邓某乙25万元。高某甲参与了在嘉城花园14栋2单元1603房诈骗被害人邓某乙13万元,其负责看场子并协助钟某甲向被害人邓某乙收取典钱。被告人秦某某与陈某甲、秦某甲、钟某甲按约定分赃。

2.2015年8月12日晚,被告人秦某某和陈某甲等人以归还借款的借口,诱骗被害人高某乙至宁乡县嘉城花园14栋2单元1603房间参与递庄子斗牛赌博。陈某甲和王某某、钟某乙等人上场坐方参赌,秦某甲、钟某甲准备资金后,由钟某甲负责提供资金和放典。在“斗牛”过程中,陈某甲等人佩戴由彭某甲事先准备好的作弊设备知悉参赌各方点数大小,并通过肢体暗示等方式告知其他坐方人员,最后以比扑克牌点数大小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高某乙197000元(其中19万元系典钱)。事后,被害人高某乙将19万元赌债分批支付给了钟某甲。被告人秦某某和陈某甲、秦某甲、钟某甲按约定分赃。

3.2015年12月11日下午,被告人秦某某和陈某甲、陈某乙等人以偿还借款的借口,将被害人杨某某诱骗至宁乡县翰林华府3栋2108房参与递庄子“斗牛”赌博活动,蒋某某、陈某甲、毛某某、陈某乙和王某某、钟某乙等人坐方参赌,秦某甲、钟某甲准备资金后,由钟某甲负责提供资金和放典。刘某甲等人佩戴由彭某甲事先准备好的作弊设备知悉参赌各方点数大小,并通过肢体暗示等方式告知其他撑方人员,最后以比扑克牌点数大小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杨某某31万元(其中30万元系典钱)。事后,被害人杨某某分次偿还了20万元典钱给钟某甲,并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被告人秦某某和陈某甲、秦某甲、钟某甲、陈某乙按约定分赃。

4.2015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秦某某和陈某甲、邓某甲等人组织被害人何某某、唐某某在宁乡县嘉城花园14栋2单元1603房间进行递庄子“斗牛”赌博活动,被告人秦某某和陈某甲、邓某甲、钟某乙等人坐方参赌,秦某甲、钟某甲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并在赌场内放典,毛某某、陈某乙和谢某某等人在现场抽水、望风、放典。陈某甲、蒋某某等人佩戴好事先由彭某甲准备好的作弊设备知悉参赌各方牌点数大小,并通过肢体暗示等方式告知撑方人员,最后以比扑克牌点数大小的方式诈骗被害人何某某126万元(其中125万元系典钱)、骗取被害人唐某某74万元(系典钱)。事后,因钟某甲、秦某甲等索要典钱,被害人何某某将其名下的三套价值728675元的房产用来抵偿该笔赌债,分别将房产转让至钟某甲、秦某甲的名下,另有53万元典钱尚未支付。被害人唐某某所借74万元典钱尚未支付。被告人秦某某和陈某甲、秦某甲、钟某甲按约定分赃。毛某某、蒋某某、陈某乙等均获取了“工资”。

5.2015年12月23日,黄某某邀请被害人彭某乙到宁乡县嘉城花园小区14栋2单元1603房间内进行递庄子“斗牛”赌博活动,秦某甲、钟某甲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并由钟某甲在赌场内放典,黄某某和邓某甲、刘某甲等人坐方参赌,陈某甲、蒋某某等人佩戴好事先由彭某甲准备的作弊设备知悉参赌各方牌点数大小,并通过肢体暗示等方式告知撑方人员,最后以比扑克牌点数大小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彭某乙6万余元(其中6万元系典钱),钟某丙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并现场参与比大小获利。事后被害人彭某乙支付了10000元给钟某甲,尚有5万元典钱未支付。

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宁乡县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情况说明、证明材料等书证;2.笔录类证据: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唐某某、邓某乙、杨某某、彭某乙等人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易某某、刘某乙、刘某丙、谢某某、饶某某、戴某某、陈某丙、贺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彭某丙、同案犯陈某甲、秦某甲、钟某甲、彭某甲、毛某某、陈某乙、黄某某、蒋某某、高某甲、邓某甲等人证言;5.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秦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康莉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证人的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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