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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洪某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检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秦洪某,曾用名秦真,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镇**村**组**号,住绵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街**。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由涪城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涪城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2019年7月30日绵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秦洪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7月31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秦洪某多年前认识已婚的周某某,两人保持断断续续的情人关系。2019年3月份周某某到绵阳学驾驶并租了位于涪城区**南段**号附**号的房子。期间被告人秦洪某同周某某保持来往,周某某提出过叫被告人秦洪某离婚跟她过日子。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秦洪某与周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遂产生杀死周某某并自杀的想法。当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秦洪某到高新区石桥铺一五金店购买一把美工刀,随后赶到涪城区**南段**号附**号**队周某某出租房门外等候。当晚19时许,周某某与被告人秦洪某一起回到周某某出租房,两人因周某某叫被告人秦洪某离婚不然就断绝关系发生争吵。被告人秦洪某在出租房内床上采取双手掐颈的方式将周某某杀死。随后被告人秦洪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美工刀划伤自己颈部及左手手肘企图自杀,因流血过多致昏迷。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秦洪某苏醒后拨打110电话报警和投案。经鉴定,周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

被告人秦洪某投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洪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燕

2020年1月14 日

附:

1.被告人秦洪某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五册、光碟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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