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秦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 年9月16日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谭正波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4日,杜某某联系被告人秦某购买毒品并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支付人民币400元,秦某将毒品放置于丰都县三合街道和谐小区下面一栋楼的气表处并将毒品位置发给杜某某,杜某某根据图片取得毒品后吸食。
2.2020年8月4日22时许,谭某某微信联系秦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人民币1000元,秦某将毒品放置丰都县高家镇滨江路车站对面的钢管里并将毒品位置发给谭某某,谭某某根据图片取得毒品后吸食。
3.2020年8月8日8时许,谭某某微信联系秦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人民币2000元,后秦某在丰都县兴义镇石佛场村将毒品给谭某某,谭某某取得毒品后吸食。
4.2020年8月10日8时许,谭某某微信联系秦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人民币480元,后秦某在丰都县兴义镇水天坪工业园区将毒品给谭某某,谭某某取得毒品后吸食。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秦某被抓获归案。民警从秦某的电瓶车里查获疑似甲基苯胺(净重45.18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25克),经鉴定,上述疑似甲基苯丙胺中共41.0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毒品)[2020]2489号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才华
检察官助理:梁译元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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