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秦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31971********,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系郑州市**路街道办事处文联社区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住**东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1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至2020年8月份,被告人秦某私刻郑州市**区**路办事处的公章,以郑州市**区**路街道办事处老旧小区(**路19号院,**路17-18号院,**街3号院)改造为由,与彭**签订老旧小区改造施工合同,骗取彭**123500元。骗取的钱被秦某用于日常的生活开支。案发后,秦某将骗取钱财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涉嫌诈骗罪。秦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秦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次犯罪,已将骗取钱财全部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秦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亚辉
检察官助理:刘庆邦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秦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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