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19〕25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1979********,汉族,中专文化,原平市**乡**村人,无业,捕前住原平市**宿舍。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同年9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85********,汉族,初中文化,原平市**镇**村人,无业,捕前住原平市**小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同年9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决)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我市长梁沟镇奇村河家沟“梁上”使用装载机等机械非法采煤,造成矿产资源的巨大损失。经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认定书》认定:非法开采破坏可采煤炭资源总量2892.65吨,价值为80994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旭青
2019年12月2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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