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秦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灵川县**镇**街**委**队**号。因犯抢劫罪,2010年10月被灵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3年10月16日被临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7月28日被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0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11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2日下午,被告人秦某驾驶白色女士摩托车前往桂林市七星区建干路寻找盗窃目标,之后其发现建干路冠城大通小区二楼的住户有平台,秦某寻找了一处较矮的围墙爬上二楼平台,在确定盗窃该小区4栋1单元202室后,秦某使用捡拾的木棍将该室的防盗窗撬坏,进入房间后,在房间内盗窃现金人民币4200余元。之后离开现场。赃款已挥霍。
2020年7月30日,秦某的家属已代秦某赔偿被害人9000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认罪认罚承诺书、谅解书、收款收据、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2.被害人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秦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盗窃地点笔录及照片;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42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秦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陈路
检察官助理:石钧文
2020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4张、举证提纲1份、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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