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某某检二部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5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逮捕。
刘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31971********,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乡**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9月2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28日,被告人秦某甲、刘某某与史某某(另案处理)在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15号附4号8号楼共同成立河南省原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畅公司),秦某甲担任董事长,刘某某担任总经理。该公司未取得融资许可,招收业务员向某某公开宣传,以月息1.2%至2%的高息,吸收客户投资,将资金投资到杨某某(另案处理)处。2015年9月,原畅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客户投资款。经审计,原畅公司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469,895,141.46元,其中申报客户34名,集资金额6,100,000元,已兑付1,525,416.28元,未兑付4,574,583.72元。
2019年5月4日、8月20日,秦某甲、刘某某分别接民警电话通知,到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经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某甲、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犯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赵某某、秦某乙、田某某、朱星河、王某某等人证言;4.审计报告、银行交易明细、工商注册资料、委托投资协议书、还款协议书、收据、刑事判决书、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刘某某未经批准,向某某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阳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刘某某现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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