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56********,汉族,高中文化,1982年9月至2013年5月任临泉县**行政村村委会主任,2013年5月至2018年8月任**村党支部书记,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号。被告人秦某甲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75年水灾后,为扩建韦寨小学,上级党委政府要求临泉县韦寨镇**村无偿提供土地为韦寨小学建设新校,**村从全村21个生产队统一调地作为建校新址,至今未办理征地手续,该宗土地所有权为**村集体所有。
2006年暑假,韦寨小学经研究决定在该校北门集资建设一幢三层楼房,建成后第一层、二层出租给集资户,第一层一间门面和其上面的二层一间房屋作为一套对外出租(租期50年,每套房屋集资户需交8万元集资款),第三层作为韦寨小学办公用房。时任**村村委会主任被告人秦某甲得知该情况后,找到韦寨小学时任校长曹某某,提出以每套房屋5万元的标准集资两套房屋。后韦寨小学领导班子考虑到集资建房用地属于**村所有,为了集资建房能得到**村干部的支持,同意秦某甲提出的每套房屋5万元的集资标准。2006年9月,秦某甲交给韦寨小学5万元集资款,2013年1月秦某甲交给韦寨小学5万元集资款,2013年5月房屋建成并交付使用。以上,秦某甲共少交6万元集资款。
被告人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出涉案赃款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任职简历等书证
2.证人韦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身为临泉县**行政村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价值60000元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秦某甲退出涉案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秦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俊强
2020年5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秦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临泉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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