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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贩卖毒品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3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一次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秦某甲伙同秦某乙以3200元的价格将1.0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在武陟县济民医院门口卖给郭某某,被告人秦某甲从中获利200元。案发后,已将1.0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全部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秦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魏某某、秦某乙等人的证言;

3.辨认、称重笔录;

4.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贩卖毒品,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本案为共同犯罪,秦某甲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秦某甲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  涛

朱廷磊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被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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