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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144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村**街**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月14日将本案报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20日将本案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23时许,购毒人员秦某乙(另案处理)经与被告人秦某甲电话联系后,去到广州市黄埔区南岗北街新围一巷对出路段,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开心水”一包(净重1.2克,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分)。随后,秦某乙前往该区富南路南岗收费站对出路段将上述毒品贩卖给下家梁某某时被人赃并获。

次日0时许,秦某乙配合公安机关再次致电被告人秦某甲联系毒品交易,双方谈妥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开心水一包,随后被告人秦某甲携带“开心水”一包、“K粉”一包去到双方约定的广州市黄埔区南岗北街新围一巷对出路段,被伏击人员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其身上缴获上述毒品,并从其所居住的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村**街**号房屋内另缴获“开心水”、“K粉”各三包。

经称量和鉴定,从被告人秦某甲身上及住处缴获的“开心水”分别净重1.24克、1.19克、1.22克、1.22克(共净重4.87克),均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秦某甲身上及住处缴获的“K粉”分别净重0.8克、0.8克、0.76克、0.72克(共净重3.08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蔚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

3.依法扣押的毒品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4.87克、氯胺酮3.08克、作案工具手机一台(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秦某甲贩卖毒品案指定管辖的批复》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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