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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诈骗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秦某甲,曾用秦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批准,同年7月1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11年5月20日,秦某甲因诈骗罪、介绍贿赂罪被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09年期间,被害人杨某某通过廖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秦某甲,请秦某甲帮忙给冷水滩区梓塘开发区的房屋办理国土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秦某甲共收取杨某某人民币共计82000元(其中三万元通过廖某某收取)。经查,秦某甲提供给杨某某的“永(冷)国有(2007)第356号国土使用证”和“永规工副[2008]15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为假证。

2020年7月1日,秦某甲经办案机关电话联系,主动前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判决书、情况说明、证明、房产证、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收条等书证;2.证人严某某、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祥明

检察官助理:唐健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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