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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诈骗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刑检刑诉〔2020〕Z142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公民身份号码1528221980********,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镇**村**社**号,捕前住乌拉特前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上午,被害人李某甲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秦某甲是否可以置换电线,被告人秦某甲提出需要用一套房屋和10万元现金置换等价电线的要求,被害人李某甲同意。被告人秦某甲与被害人李某甲商定好价格后,被告人秦某甲联系到其朋友刘某甲,并对刘某甲谎称自己有电线,而且李某甲想用现金和房屋置换电线,秦某甲本人不方便与李某甲直接联系,让刘某甲冒充电线厂工作人员与被害人李某甲联系。在被告人秦某甲的介绍下,刘某甲于2019年6月27日找到李某甲,并按照被告人秦某甲之意,以电线厂负责人的身份与被害人李某甲协商置换电线的事宜。后通过协商,被害人李某甲用其位于**镇**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宅和10万元现金置换等价的电线,并先支付人民币20000元的定金。于是在2019年6月28日下午,被害人李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三次给刘某甲转款人民币20000元,刘某甲向被害人李某甲出具了一张定金人民币20000元的收条。后刘某甲向被告人秦某甲以急还信用卡为由,向被告人秦某甲借用人民币5000元,将收取订金的剩余人民币15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人秦某甲。

期间,被告人秦某甲一直没有给被害人李某甲准备电线,被害人李某甲因工程进度拖延,一直也没有去拉电线。

2020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秦某甲再次联系被害人李某甲,对李某甲谎称自己跟临河电线厂老板在一起,并让当时在自己家中要账的刘某乙冒充临河电线厂老板通过电话和李某甲沟通,让李某甲支付尾款。刘某乙在不知被告人秦某甲是在诈骗李某甲的情况下,按照被告人秦某甲之意,与被害人李某甲约定再支付人民币30000元货款。

在被害人李某甲准备货款期间,被告人秦某甲让被害人李某甲把之前商议好置换电线的房屋网签到刘某乙的名下,并对被害人李某甲谎称,将房子网签后,就能置换已支付的五万元现金和这套房款同等价位的电线。被害人李某甲信以为真,于是在2020年1月20日通过手机银行给被告人秦某甲提供的户名为闫某某的农村信用社卡转账人民币30000元,又于2020年1月22日将**小区**号楼**单元**室(购买价人民币337200元)的房屋网签到刘某乙的名下。

在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被害人李某甲多次询问被告人秦某甲什么时候可以拉置换的电线,被告人秦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没有结果。被害人李某甲发现被骗后,于2020年4月26日报案至本旗公安局,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秦某甲主动到本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材料清单、认罪认罚材料等书证;

2.证人闫某某、崔某某、刘某甲、罗某某、刘某乙、李某乙、秦某乙等7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4. 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

5.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诈骗罪具有自首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甲所得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责令退赔。被告人秦某甲犯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淑斌

2020年9月14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羁押于乌拉特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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