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秦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长兴县**街道**小区**室。2016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2月25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秦某甲利用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群众对紧缺防疫物品需求较为迫切的心理,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百度贴吧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柳某某、白某某购买口罩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0680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OPPO手机一部;
2.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材料、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秦某乙、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害人柳某某、白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疫情防控物资的名义,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吕佳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案卷四册、手机一部、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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