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秦某甲 ,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乡**村,捕前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同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秦某甲以为他人办事为由,多次实施诈骗,其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秦某甲以和秦某乙合伙收购旧手机挣钱的名义,多次骗取秦某乙人民币共计33700元。
2、2018年11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秦某甲以帮卢某某办理C1驾驶证为由,多次骗取卢某某人民币共计7300元。
3、2018年11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秦某甲以帮韦某某办理C1驾驶证为由,骗取韦某某人民币6000元。
4、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秦某甲以帮赵某某办理C1驾驶证为由,骗取赵某某人民币9700元。
5、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秦某甲以帮助王某某强开蚂蚁借呗、从蚂蚁借呗贷款为由,多次骗取王某某人民币共计28194元。
被告人秦某甲先后诈骗秦某乙、卢某某、韦某某、赵某某、王某某人民币合计84894元,所骗钱款用于挥霍并偿还自己部分车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甲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刚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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