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刑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秦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8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静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静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4日,秦某乙被静乐县公安局上网追逃。静乐县公安局侦查在逃人员秦某乙时,被告人秦某甲为在逃人员秦某乙提供隐藏处所帮助逃匿、并且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帮助其找工作逃避法律追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假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记录、身份证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与辩解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明知秦某乙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逃匿且为其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帮助找工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弓进义
(院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秦某丙询问笔录1份。
4.证人秦某丁询问笔录1分。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