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忠县**镇**村**号。因犯非法持有假币罪于2001年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09年10月被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23日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13日由忠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至2020年3月27日期间,被告人秦某甲在忠县**街道、**镇先后窃取他人财物各一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570元(以下币种相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秦某甲在忠县**街道**路**号附**号的麻将馆内,盗走被害人何某某放在麻将桌上的黑色包及包内一部红色oppo牌R9S型手机、现金400元。经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手机价值770元。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甲已主动将黑色包、红色oppo牌R9S型手机退还被害人何某某。
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秦某甲同被害人何某某一起到忠县公安局忠州第一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2020年3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秦某甲在忠县**镇卫生院**楼病室四内**号病床处,盗走被害人秦某乙放在衣服兜里的现金1400元。
被告人秦某甲窃取的1400元赃款由忠县公安局予以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秦某乙。
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秦某甲在接受忠县公安局洋渡派出所民警盘问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忠县**镇卫生院出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何某某的辨认笔录、秦某甲的辨认笔录;
3.鉴定意见: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oppo牌R9S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
4.被害人陈述:何某某、秦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其他证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甲有犯罪前科,在医院盗窃老年病人的钱财,退缴赃物及部分赃款,在量刑时均予以考虑。据此,建议对被告人秦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国华
检察官助理:陈青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住重庆市忠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5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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