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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村**号,现住**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0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秦某甲从莱芜区**小区**号楼车库门口盗窃被害人景某某一辆川铃牌红色三轮摩托车(车架号:********,发动机号:********),经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三轮摩托车现价值2600元。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秦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电子档案等;2.被害人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6.证人证言:证人秦某乙等人的证言;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源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1500681****。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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