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秦某甲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秦某甲,曾用名秦某乙,女,1990年****日出生,山东省人,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村83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秦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超市三旗百汇店,以未结账的方式,盗窃湿纸巾1袋。

2.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秦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超市三旗百汇店,以未结账的方式,盗窃里脊肉1袋。

3.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秦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超市三旗百汇店,以未结账的方式,盗窃散装虾1袋、口香糖。

4.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秦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超市三旗百汇店,以未结账的方式,盗窃里脊肉1袋、口香糖。

5.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秦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超市三旗百汇店,以未结账的方式,盗窃淡水银鳕鱼1份、盒装草莓1盒、海底捞调料1袋、毛肚百叶1份、五花肉1份、小里脊1份、五香粉1袋、汤盆1个、香菇酱1瓶。

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秦某甲朋友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

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秦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悔过书、谅解书、委托书、转账记录、购物小票、被盗物品照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霍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维前

检察官助理:张天琪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10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