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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盗窃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70

被告人秦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重庆市丰都县人,住重庆市涪陵区**镇**路**号(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号)。因犯诈骗罪,2005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2012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秦某甲虚构能帮助被害人承接涪陵区农委发包的山坪塘整改工程、申请到丰都县农委车辆补贴等事实,以收取工程保证金、协调关系需要送礼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雷某某、秦某乙等4人共计人民币30.77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被告人秦某甲虚构能帮助雷某某从涪陵区农委承接工程的事实,以需要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雷某某人民币0.4万元。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份,被告人秦某甲虚构丰都县农委要对雷某某经营的重庆市**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项目车辆、所建房屋进行补贴的事实,以需要为车辆购买保险、送礼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雷某某人民币3.06万元;虚构可以向涪陵区农委申请乡村公路项目工程款的事实,以收取工程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雷某某人民币3.5万元。案发前,被告人秦某甲退还赃款人民币5.2万元。

2.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秦某甲虚构可以向涪陵区农委申请乡村公路项目工程款的事实,以收取工程保证金、需要送礼等为由,先后4次骗取被害人贺某某共计人民币15.9万元。案发前,被告人秦某甲退还赃款人民币5万元。

3.2018年5月至10月,被告人秦某甲虚构帮助秦某乙从涪陵区农委承接28口山坪塘整治项目、南沱镇焦岩村观光旅游项目等事实,以需要送礼为由,先后4次骗取被害人秦某乙共计人民币15万元。案发前,被告人秦某甲退还赃款人民币6.89万元。

4.2018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秦某甲虚构帮助梅某某从涪陵区农委承接南沱镇3口山坪塘整治项目的事实,以需要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梅某某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欠条、收条等书证;

2.证人秦某丙、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乙、雷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涪陵公鉴(电物)[2019]127号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仁哲

检察官助理 张 睿

2020316

附件:1.被告人秦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7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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