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秦某甲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咸丰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61969********,土家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咸丰县,户籍地湖北省咸丰县**乡**村**组,住咸丰县**乡**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咸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6日被咸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秦某甲以1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咸丰县活龙坪乡蛮界村周家坝组沈某某家小地名为“新田湾”山林内的所有杉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雇请秦某某等人采伐杉树180株,并将制成的木材出售。

2018年12月,被告人秦某甲以300元人民币每立方米的价格购买活龙坪乡河坎上村十三组茶园组侯绍武家小地名“老木树湾”山林内的马尾松,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采伐马尾松9株,并将制成的木材出售。

2018年12月,被告人秦某甲以300元人民币每立方米的价格购买活龙坪乡河坎上村十三组牛场组罗某甲家小地名“瓦厂梁”山林内的马尾松,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雇请李某某等人采伐马尾松32株,并将制成的木材出售。

经咸丰县林业局鉴定,上述被采伐的林木的立木蓄积为54.5581立方米。

被告人秦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罗某乙、罗某甲等人的证言;3.立木蓄积鉴定意见报告书;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5.车辆照片、汽油锯照片;6.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秦某甲部分退赃并补植复绿,均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秦某甲有期徒刑2年4个月,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秦小生

检察官助理:叶长丰

舒莉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3403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