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住灵川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桂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秦某甲与秦某乙(另案处理)在明知其二人在灵川县潭下镇新河边村“赶圩岭”山场上桉树无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由秦某甲负责雇请砍工对该山场上的桉树进行砍伐,共砍伐桉树1817株。经勘验,被砍伐林木总蓄积量为228.813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等书证;
2.证人秦某丙、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邓钢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人名单一份、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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