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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蒙阴县**镇**路**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被告人秦某甲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位于蒙阴县常路镇常路居委“陈家林”的138棵杨树和秦某丙所有的16棵杨树砍伐,经评估,计林木材积19.9296立方米。

归案后,被告人秦某甲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秦某乙、秦某丙的证言;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闫长福

                                    检察官助理李伟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50549****)。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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