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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秦某甲,别名秦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在中国**公司工作,住深圳市南山区**。曾于2006年9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秦某甲酒后驾驶湘L3****号牌小轿车在行驶至南山区梦海大道桂湾五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其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秦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及驾驶证等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车轨迹等;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查获、抽血的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张岩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深圳市南山区**,联系电话1378650****;保证人唐某某,联系电话1807550****;

2.电子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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