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秦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南省桂阳县**村**组。1998年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2年12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2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5年6月1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6月2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2016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浙江省青田县山口派出所抓获,于2020年4月1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日由桂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6月22日至7月22日;自2020年9月4日至9月15日);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6月8日至6月22日;自2020年8月23日至9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3日4时许,被告人秦某甲误认为其前女友唐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桂阳县**大酒店一起开房,遂与秦某乙(已判刑)等人赶至桂阳县**大酒店的**房持械殴打刘某某,致刘某某受伤。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病历、到案经过、前科材料、健康检查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乙、欧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阿梅

检察官助理:欧阳凯铃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