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91990********,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沭县**镇***村人,住山东省临沭县**镇**村**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批准逮捕。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和被告人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1时许,被害人秦某乙去被告人秦某甲的家里商量事情。后被告人秦某甲与被害人秦某乙发生矛盾,被告人秦某甲将秦某乙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秦某乙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早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秦某甲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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