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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固安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非法组织卖血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于2015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9 月29 日23 时许,被告人秦某甲伙同郝某甲(已判决)等人在北京市昌平区**镇**酒吧内,用拳脚、酒瓶殴打被害人严某某,致严某某脑挫裂伤伴出血。经鉴定,严某某本次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秦超在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十里铺公安检查站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郝某甲、武某某、秦某乙、张某某、刘某某、郝某乙、万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8.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接报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秦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战福志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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