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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南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6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228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4日,被告人秦某甲向南和县(现邢台市南和区)**公司申请贷款4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9月4日至2013年3月3日,借款到期后秦某甲没有偿还40万元,期间曾偿还**公司部分利息。2014年12月14日,**公司向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起诉秦某甲,2014年12月14日,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判决秦某甲归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2013年4月4日至2013年8月3日期间的利息人民币14400元及2013年8月4日至2014年10月10日期间的罚息人民币71904元,共计486304元,同时还判决秦某甲向**公司支付2013年4月4日至2014年10月10日期间的手续费、保险费人民币59829元。收到法院判决书后秦某甲并未履行相应的义务,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向秦某甲邮寄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上要求秦某甲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公司给付执行标的款55076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秦某甲仍未履行相应义务,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向秦某甲送达拘留通知书,秦某甲被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2019年11月13日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移送此案至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后,经过法院调查及向公安局提交秦某甲卡号为621226*************的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交易记录,2014年10月29日至2019年10月28日的收入为人民币854252.58元,秦某甲称该银行交易流水系其经营的**公司的生意流水,期间有多次大额消费。秦某甲还在法院判决后将自己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转移给儿子秦某乙和秦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银行交易明细、公司设立登记档案等南和区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相关材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前科证明、传唤未在家情况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仇某某的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对法院作出的判决拒不执行,多次进行大额消费并且转移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笑艳

 2020年8月21日 

                              (南和县人民检察院代章)

附件:

1. 被告人秦某甲现羁押于邢台市南和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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