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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秦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71999********,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9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11日晚,被告人秦某甲、陈某甲、秦某乙、宋某、陈某乙(四人均另案起诉)在奶茶店喝奶茶时为寻求刺激,决定一起持刀随意殴打他人。23时许,秦某甲、陈某甲、秦某乙、宋某、陈某乙驾乘一辆电动车和一辆助力车途径横县南乡镇板路街时碰见独自驾驶助力车经过的不相识的被害人严某某,遂决定殴打严某某,并驾车追赶严某某至南乡镇板路社区三合村板路中学往岭脚村方向路段时将严某某拦停。秦某甲、陈某甲、秦某乙、宋某持刀砍伤严某某,陈某甲和秦某乙持刀打砸严某某所驾助力车车头部分。经鉴定,严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2018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陈某乙、闭某某(另案处理)驾乘一辆摩托车和一辆助力车携带四把刀在灵山县平南镇平南街上转悠时,碰见不相识的被害人劳某某开助力车经过,认为劳某某嚣张便打算教训劳某某。0时50分许,秦某甲、秦某乙、陈某乙、闭某某去到平南镇桂南路*****后,秦某乙、闭某某持刀砍伤劳某某,在劳某某逃跑过程中,秦某甲、秦某乙持刀进行追赶,后秦某乙、闭某某持刀打砸劳某某留下的助力车。经鉴定,劳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另查明,2018年8月9日,被告人秦某甲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受损车辆;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李某某、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严某某、劳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持凶器追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贤丽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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