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秦某甲(曾用名秦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7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因犯抢劫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1年1月17日被东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3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秦某甲无证、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琼D6****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方市解放西路第一小学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秦某甲的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16.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2.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秦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火
书记员:沈海诛
2020年9月1日
附:1.被告人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联系电话17889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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